担保融资过程中,经常涉及不动产抵押。由于相关手续的专业性比较强,很多投资者对此往往一头雾水,弄不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那么,在担保投融资业务中经常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究竟是怎么回事?法律对此有何特殊规定?
对此,鼎盛担保的梁律师解释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处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
据梁律师介绍,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
所以,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正因为如此,担保公司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会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以此确保投资人的利益。